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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告
冠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3,354元,應繳裁判費48,1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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