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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號

聲請人
葉于慈
相對人
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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