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5號
- 原告
-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智凱
- 訴訟代理人
- 陳健律師
- 被告
- 喬治費歇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孟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玖拾肆萬肆仟參佰元,折合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參萬零陸佰玖拾柒元(以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9 年8 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29.79 元計算,計算式:944,300 ×29.79 =28,130,6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