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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21號

聲請人
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代理人
朱百強律師
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
代理人
高瑞瑤律師
相對人
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屬非訟事件法下之商事非訟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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