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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

原告
蘇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杰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材即好特斯熱流道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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