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
- 原告
- 蘇州好特斯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材即好特斯熱流道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偉材即好特斯熱流道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9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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