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8號
- 原告
- 莊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正飛
- 訴訟代理人
- 簡長輝律師
- 被告
-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財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6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