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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許品逸

  • 當事人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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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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