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許品逸
- 當事人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6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秉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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