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6號
- 原告
-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翔峰
- 被告
- 歐比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德卿
- 被告
- 盟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金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