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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林琮欽
  •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 當事人
    王宏安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原   告 王宏安 被   告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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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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