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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告
王宏安
被告
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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