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58號
- 原告
- 永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瑞祥
- 被告
- 寶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賜郎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07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2,181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