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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告
盧卿士
原告
楊德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被告
宇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有系爭抵押權,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而其供擔保之物即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102/10000)及其上同區段499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為1/1)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8,736,682元,則依上列規定,應以債權額39萬元為準,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系爭房屋及其基地相近之
每層房地單價為78,000元/平方公尺×系爭房屋面積112.00874平
方公尺(62.94+6.47+3,769.8×113/10000)=8,736,68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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