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號
- 原告
- 張健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樹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穎律師
- 被告
- 新原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其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係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所為之股東臨時會決議事件,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