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29號
- 原告
- 木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佩俞
- 被告
- 鴻昌鐳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萬8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