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許珮育

  • 當事人
    林勝博陳嘉雄即原香便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3號原   告 林勝博 被   告 陳嘉雄即原香便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次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基準法第2 條第3 款亦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2,000元、資遣費8,490 元、預告工資12,521元、加班費48,204元,合計101,21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740 元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冠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