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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告
高宏偉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被告
黃俊堯
被告
允富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謝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3,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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