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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晉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玲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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