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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0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0號

聲請人
李孟憬
相對人
華衍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華衍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則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徵收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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