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 原告
-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蓮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廖麥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290 元(貳佰玖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