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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告
張世明
被告
德拉布斯創意工作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林陳樂(原名:林昇)

      林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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