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 原告
- 張世明
- 被告
- 德拉布斯創意工作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林陳樂(原名:林昇)
林彩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