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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9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黃乃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9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相對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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