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8號
- 原告
- 冠羿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華
- 被告
- 明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美金45,920元,依原告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 :30.77 換算折合為新臺幣1,412,958 元(計算式:45,920×30.77 =1,412,95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4,558元(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