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20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069號
- 原告
- 瑞豐五金彈簧機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孔繁華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銘律師
- 被告
- 盧汶賢
- 被告
- 盧孟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20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0,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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