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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4號

請求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4號

原告
塗文森
被告
寬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和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 萬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2,383 元(參萬貳仟參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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