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8號
- 原告
- 集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聰奇
- 被告
- 鑫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宛陵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588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