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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3號原   告 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峰佶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8 萬1,4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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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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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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