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許瑞東、古秋菊、宋家瑋
- 當事人王思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5號聲 請 人 王思懿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香港商綠洲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聲請人本件請求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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