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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8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87號

原告
創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君儀
被告
瑞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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