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59號
- 原告
- 碩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惠
- 被告
- 瑞興工程行即黃鐘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
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
行如附表所示執行標的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有
原告所檢附之購買系爭動產之訂購單、報價單、統一發票、購入
明細為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1 │桌子│1 │張 │新北市○○區○○路000號 │├──┼────────┼──┼──┼────────────┤│2 │椅子│8 │張 │同上│├──┼────────┼──┼──┼────────────┤│3 │咖啡機│1 │臺 │同上│├──┼────────┼──┼──┼────────────┤│4 │烤箱│1 │臺 │同上│├──┼────────┼──┼──┼────────────┤│5 │電腦螢幕│2 │臺 │同上│├──┼────────┼──┼──┼────────────┤│6 │熱水壺│2 │組 │同上│├──┼────────┼──┼──┼────────────┤│7 │研磨機│1 │組 │同上│├──┼────────┼──┼──┼────────────┤│8 │電視機│1 │臺 │同上│├──┼────────┼──┼──┼────────────┤│9 │收音機│1 │臺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