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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告
暐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元中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告
佳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克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4,300 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0萬4,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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