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 告
- 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金耀
- 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 被 告
-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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