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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連士綱
  • 法定代理人
    吳俊忠

  • 當事人
    魏德邁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魏德邁 被   告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0,3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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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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