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 原告
- 魏德邁
- 被告
-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俊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