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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抗告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裕
抗告人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前輝
相對人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相對人
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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