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1號
- 抗告人
-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豐裕
- 抗告人
-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前輝
- 相對人
- 台灣艾諾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鴻
- 相對人
- 艾諾特安心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