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黃乃瑩
- 法定代理人宋隆章、林錦隆
- 原告欣將石材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昱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欣將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隆章 被 告 昱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壹萬參仟柒佰柒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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