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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劉佳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劉佳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俐妏即鑫宏博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新台幣(下同)陸萬貳仟伍佰元、代購材料費貳仟伍佰元、工具耗損補貼款伍仟元,經核原告請求工資陸萬貳仟伍佰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惟因屬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此部分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購材料費貳仟伍佰元、工具耗損補貼款伍仟元,合計共柒仟伍佰元部分,因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列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準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共計為壹仟參佰參拾參元(計算式:333元+1,000元=1,33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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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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