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黃素紋
- 被告
- 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詳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27,200 元及工資差額2,35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9,55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753 元(10,130元×2/3 =6,7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7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