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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 當事人
    張歐裕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張歐裕 被   告 保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其對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13,50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按拍定金額之同一條件,有順位優先於被告之優先承買權存在等語,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拍定價額來核定,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8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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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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