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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告
緯信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文
被告
崇順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良順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97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9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1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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