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0號
- 原告
- 緯信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修文
- 被告
- 崇順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游良順
一、查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3978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95,9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6,1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