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敏
- 被告
-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 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177 元(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