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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履行合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告
鯨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被告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 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177 元(壹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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