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陳欣雨、江逸民

  • 原告
    那條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8號原   告 那條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雨 被   告 愛福利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逸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陸佰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珮琪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