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
    鄧雅心

  • 當事人
    陳輝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6號原   告 陳輝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乙暘即立金裝璜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430 元(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伍佰元),尚應補繳12,083元(壹萬貳仟零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許清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