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告
衍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龍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被告
阮厚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㈡被告應將判決書內容要旨登載於蘋果日報北部版4 分之1 版面1 日等語。核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於報紙,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5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本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5,700 元(計算式:5,400 元+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