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王凱俐
- 法定代理人高金裕、林錦隆
- 原告劭東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楊鈞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劭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裕 被 告 昱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隆 被 告 楊鈞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2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8,55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6,240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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