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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鄧見合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原   告 鄧見合 被   告 彩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安裝於雲林縣○○市○○路000 號之LED 顯示平面牆騰空。其中,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4 萬元(以原告陳報騰空LED 顯示平面牆費用計算),則原告二項標的經合併計算,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89萬元(計算式:85萬元+4 萬元=89萬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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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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