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05號
- 原告
-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柏
- 被告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 萬6,4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727 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 萬7,2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