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陳立賢、葉榮芳
- 原告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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