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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葉榮芳

  • 原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被   告 富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31,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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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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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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