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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號

原告
莊健煌
被告
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駿勝
被告
丁永成
被告
鄭靖璇

      丁湘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莊健煌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丁永成、鄭靖璇、丁駿勝、丁湘庭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108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前兩項所命給付,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者,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係主張被告等人就該300 萬元債務負不真正連帶給付之關係,依前揭裁定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00 元(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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