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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告
勝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梅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
被告
李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分之000 )暨其上同段00000-000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 號0 樓)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所提上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買賣價款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33 萬0,500元及895 萬9,500 元,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9 萬元(733 萬0,500 元+ 895 萬9,500 元=1,629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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