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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告
宇通光電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嵩峯
被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 萬5,38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56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63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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