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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補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陳心婷

  • 當事人
    星展晟元大有限公司詹舒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   告 晟元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焜樹 人 被   告 詹舒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1,79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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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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