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黃信樺
- 當事人廖婉汝、鴻鎧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6號原 告 廖婉汝 被 告 鴻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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