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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告
廖婉汝
被告
鴻鎧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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